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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是已经长期存在的一种用工形式

2021-01-16

灵活用工是已经长期存在的一种用工形式,而近几年平台型用工的快速发展,让灵活用工一词越来越火热,也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了解到了灵活用工。

本文将从灵活用工的起源,国内外的现状,遇到的问题,以及未来灵活用工的发展做些分析探讨。

一、什么是灵活用工

2005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曾把灵活就业人员区分为以下三部分——

  • 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
  • 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按照这个定义,可以推定出,灵活用工是相对于正规用工(全日制劳动关系)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即除全日制劳动关系以外的其它所有用工形式都是灵活用工。

但不少业内人士担忧:这样的定义方式概念未免太大,而过大的定义,对于有关部门制定后续政策或许会造成阻碍。

而在上海外服集团发布的《灵活用工业务现状与趋势报告》中提出,基于对“灵活”一词的不同理解,灵活用工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及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

这份报告对“灵活用工”的界定相对严谨了很多。简单归纳,灵活用工指劳务派遣、业务外包及非全日制。

然而报告中提到的三种“灵活用工”,还都是比较传统的模式。近几年随着互联网、高科技的快速发展,新业态下形成的各种“平台型用工”,正作为新的灵活用工业态迅猛发展。

上海市总工会在为灵活就业群体定制的基本保障时,则将以物流快递员、家政服务员、护工护理员、网约送餐员、货运驾驶员等为典型代表的平台型灵活就业群体纳入其中。

总结起来:灵活用工是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外的四种形态,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

《灵活用工》一书对灵活用工的定义是:

灵活用工是指在规定工作任务或固定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企业根据关于雇佣关系制度的现行法律法规,通过使用兼职、劳务合作、自雇合作、劳务派遣、短期合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多种工作方式,帮助实现企业人力资源队伍快速调整、精确匹配、弹性管理和敏捷适应环境变化。

《灵活用工与弹性就业机制》一书对灵活用工的定义是:

灵活用工,即用工条件的自由组合及用工模式和就业模式的多样化。灵活用工是基于劳动力交易和人权保护而发生的微观经济问题和劳动关系问题,其多样化体现在用工模式,工作时间,地点,环境,薪酬和管理方式等多方面,所以灵活主要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用工条件自由组合。

这几种定义各有侧重,但总体上能够表达出灵活用共同企业正常全日制用工之间的区别;目前政府部门对“灵活用工”仍然没有明确的定义,“灵活就业”一词政府已经在使用,而政府没有使用“灵活用工”这个词语(大量的政府文件中,极少看到灵活用工,目前还没有看到)。

“灵活用工”与“灵活就业”明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现在市场上多混淆这两个概念。

二、企业用工发展阶段

1. 西方国家用工阶段

欧洲14世纪至15世纪的生产方式,以农业、家庭手工业及小商业为主,以家庭手工业和小商业为主,雇佣模式简单,主要以企业主和劳动者双方约定为主。

当时商品经济发展较早的国家,如意大利、荷兰、法国和英国等,产生了新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生产方式,由原来的家庭手工业和小商业等,发展为简单协作和工场手工业,以家庭成员为主的生产活动,变为众多劳动者共同协作的生产活动,普遍实行劳动分工或生产分工,促进了市场分工和社会分工。

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没有话语权,长时间工作,无劳动保障,自由资本主义中后期,劳动者权益开始逐步改善,劳动法开始逐步出现,较之初期阶段,有了较大发展。

劳动法主要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英国议会早在1824年就废除了1800年实行的禁止工人组织工会的法律,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和罢工的权力);出现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成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从德国开始的;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总体上立法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广越充实,但是发展的进程比较缓慢,而且很不平衡,也不稳定;不但劳动法的范围不广泛而且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有限还缺少必要的保障,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这个阶段工业快速发展,企业开始大规模雇佣工人,但各种劳动保障并不健全。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生产方式,发展为机器大工业,各种生产要素联合和集中,资本由贫乏变为相对充裕,由有所不能变为无所不能,追逐资本和支配资本成为生产社会化逐步扩展的主导力量。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开始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社会所固有的矛盾进一步尖锐化,其中雇佣劳动与垄断资本之间的矛盾也更加激化;在不断高涨的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不得不做出让步,以改良主义作为主要方法,资产阶级劳动法得到广泛而迅速的发展。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的内容和范围比以前有进一步的充实和扩大,劳动法成为一个内容比较完备,范围比较广阔的独立的法律文件;二战期间和以后的一段时间,资产阶级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和反复的过程。

特别是进入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安定的社会环境,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改善劳动条件的法律;这个时期希望市场经济国家劳资双方关系相对缓和,逐渐形成以合作为本质的劳资关系体制,劳、资、政三方合作共同提升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使得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成为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首要前提;劳动者用工条件,劳动待遇,社会保障均已有相对完善的保障,形成了今天我们看到的基于劳动合同的全日制雇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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